撤銷註冊公司(deregistration)
- 《1999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實施。
- 該條例引入新的程序,讓私人公司在股東一致同意以及在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的情況下,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撤銷註冊。
- 隨着撤銷註冊程序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實施,公司註冊處不再接納申請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91條'申請'將公司名稱剔除,因為第291條並非旨在讓公司提出此類申請。
- 該條例亦更改或簡化一些與合併寬免、申報董事詳情及其他條文有關的規定,俾減輕公司遵從條文的責任,從而方便公司營商。
- 如欲知悉詳情,請參閱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1/99號。